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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馆查(借)阅利用制度

来源: 档案馆   发布时间:2017-09-14  点击:[]

为充分发挥综合档案的作用,加强综合档案管理,确保学校档案安全完整,使档案查(借)阅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,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,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,均可利用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。凡向本馆移交、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。

二、利用本馆保密档案、未开放档案及跨部门的档案,除必须持有规定证件外,还须经有关部门同意、部门负责人批准,并经档案馆馆长审批后,方可利用。涉密档案原则上不外借,确因工作需要,必须在查(借)阅事由中注明,并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和档案馆负责人审批方可;查阅涉密档案人员,必须是我校在册正式职工,且中共正式党员;其复制、摘录的内容,须妥善保管,使用完毕后,必须交回档案馆销毁。

三、利用他人限制利用的科研档案,本课题组成员凭本人证件到档案馆查阅;非本课题组成员,须经课题负责人或研究生导师或科研处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查阅。

四、利用者如需摘抄、复印档案资料,须经档案馆同意。经同意摘录、复印的档案、资料,经校对、盖档案馆公章后生效。

五、利用档案者应对所利用档案的保密、安全、完整负责。不得将档案内容随意转告他人。未经学校档案馆或有关部门同意,不得转借、擅自公布档案内容,不得随意涂改、圈画,不得拆卷,不得增、删档案内容 或污损档案,更不能丢失。如有上述违规情况,将视情节轻重,依法严肃处理。

六、档案原则上不能外借,特殊情况需外借档案原件的,要办理特批手续,并严格限制借出时间,一般不超过7天,如需延长,请提前补办延期待续。

七、档案借出后,经办人员要定期催还。归还时,要当面检查清点,无误后,注销外借手续,归还入库;如发现有转借、损坏、丢失等现象,及时登记记录,并向馆领导汇报,根据不同情况,上报学校严肃处理。

八、档案材料利用完毕后,利用者要将所利用的档案材料交还档案馆工作人员清点、检查,并按要求认真填写“档案查(借)阅利用登记簿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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