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二级部门档案移交工作,确保档案的完整、准确、系统与安全,实现档案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“二级部门”,是指本单位内设的各个业务部门、职能部门、院系等。“档案移交”是指二级部门将办理完毕、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,按照规定整理归档后,向本单位档案馆进行移交的过程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二级部门产生的、需归档保存的各类档案(包括但不限于文书档案、科技档案、基建档案、会计档案、声像档案、实物档案、电子档案等)的移交管理。
第四条 档案移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统一领导、分级管理;
(二)部门立卷、按时归档;
(三)完整齐全、规范整理;
(四)手续完备、责任明确;
(五)安全保密、便于利用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
第五条 学校档案馆是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,主要职责包括:
(一)制定并完善档案管理制度、标准和技术规范;
(二)指导、监督和检查各二级部门的文件材料形成、积累、整理和预立卷工作;
(三)负责接收、审核、入库、保管和提供利用各二级部门移交的档案;
(四)组织开展档案业务培训;
(五)对档案移交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。
第六条 各二级部门是档案形成和归档的责任主体,主要职责包括:
(一)指定专(兼)职档案员,负责本部门档案工作的具体实施;
(二)建立健全本部门文件材料管理制度,确保文件材料形成质量;
(三)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日常收集、积累、整理、预立卷和归档工作;
(四)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,按时、保质、保量向档案馆移交档案;
(五)接受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。
第三章 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
第七条 各二级部门应依据本单位制定的《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》,结合本部门职能和业务活动,明确本部门应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。
第八条 归档文件材料必须真实、完整、准确、系统地反映本部门主要职能活动和历史面貌。包括:
(一)反映本部门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;
(二)对本单位工作、历史研究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;
(三)维护单位及员工合法权益的;
(四)需要长远保存的。
第九条 保管期限分为永久、定期30年、定期10年。各二级部门应按照《档案保管期限表》准确划分档案的保管期限。
第四章 移交程序与要求
第十条 移交时间:
(一)文书档案: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档案的移交。
(二)科研、基建等项目档案:应在项目通过鉴定、验收后两个月内移交。
(三)会计档案:由财务部门整理归档,保管一年后,于次年移交。
(四)其他专门档案:按相关规定或档案馆通知的时间移交。
(五)重大活动、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,应在活动或事件结束后及时整理移交。
(六)人员变动(如档案员调动、离职)时,必须办理档案交接手续,未办结者不予办理人事关系转移。
第十一条 移交要求:
(一)质量要求:
1.归档文件材料必须齐全、完整、系统,能准确反映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。
2.文件材料已办理完毕,完成审批、签发等手续。
3.已按照归档整理规则(《归档文件整理规则》DA/T 22)进行系统整理、编目。
4.档号编制规范、准确,与档案室要求一致。
5.文件材料载体和书写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。电子文件须符合《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》等相关要求,元数据齐全,与相应纸质档案建立关联。
6.声像档案、实物档案应附有文字说明(时间、地点、人物、事由等)。
(二)数量要求:一般归档一式一份。特殊重要的或利用频繁的档案可酌情增加归档份数。
第十二条 移交手续:
(一)移交前,部门档案员应详细列明移交档案的题名、年度、件(卷)数、保管期限、密级、载体类型等信息,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。
(二)档案馆接收人员根据《档案移交清单》逐项清点、检查。检查内容包括:材料是否齐全完整、整理是否规范、目录是否清晰、手续是否完备等。
(三)检查合格后,交接双方在《档案移交清单》上签字盖章,一式两份,交接部门与档案馆各执一份,长期保存。
(四)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进行登记、编目、入库上架,并更新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。
第十三条 对于整理不符合要求、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的档案,学校档案馆有权退回移交部门,限期整改后重新办理移交。
第五章 责任与督促
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、责令改正;造成档案损毁、丢失或失泄密的,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:
(一)拒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;
(二)无故延迟移交档案的;
(三)移交档案不齐全、不完整,经指出仍不改正的;
(四)整理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,影响保管和利用的;
(五)擅自销毁、涂改、伪造档案的;
(六)在档案移交过程中发生失泄密事件的。
第十五条 档案移交工作是一项永久性工作,为维护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,特制定以下规定:
(一)每年6月30日前,未按时归档上一年度档案的部门,由档案馆督促归档;
(二)逾期一个月的由档案馆出函到相应部门;
(三)逾期三个月未归档的部门,由档案馆上报档案工作分管校领导;
(四)逾期四个月未归档的部门,由档案馆上报学校主要领导。
第十六条 对在档案移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,予以表彰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遵义医科大学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遵义医科大学档案馆
2026年4月20日